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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使用规定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  为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限速15km/小时。
  2、驾驶人员要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进入校园要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减速缓行,避让行人。在教学区域禁鸣喇叭,遇有学生集会和大型活动占用道路时,应停车让行或绕道行驶。
  3、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力清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对于不听劝告造成的交通堵塞者,保卫处有权利收回该车通行证。
  4、除军队、公安、消防、救护等抢险应急车辆执行任务外,一次性来校会客、办事和运送货物的车辆,应服从门卫的检查登记,并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后,换证进入校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试车、修车、洗车。
  5、保卫处将不定期对 本校职工不文明停车现象进行拍照,并予以公示。
  6、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7、进入校园的车辆要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主干道或随意停放车辆。不得停于行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地上等非停车路面。
  8、进入校园的车辆要锁好车门、车窗,不得将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车内。如有违反,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妥善保管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禁止转借和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收回原证,并且持证人不得再办理校园车辆通
行证。因车辆通行证丢失而产生的后果,有车主承担相关责任。 
  1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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