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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采访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方代理律师力挺查明真相,你怎么看

大家好,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采访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方代理律师力挺查明XX,你怎么看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如何看待保姆纵火案律师擅自离庭被立案调查,可能被停止执业6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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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采访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方代理律师力挺查明真相,你怎么看

如何看待保姆纵火案律师擅自离庭被立案调查,可能被停止执业6到12个月

本人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只能用朴素的思维来理解这件事。俗话说“事出有因”,导致这名律师这样做的原因不外乎下面几种可能:一,这名律师心理素质不过硬。这是个关注度极高的案子,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且又是在为“凶手”辩护,难免会被喷。因为有些人还不太明白或不愿明白“罪大恶极”之人也有辩护权。顶着这么大的压力,心理素质差的人很可能会有“崩溃”的感觉,从而做出非常规的举动。二,俗话说“拿人钱财XXXX”,对当事人负责是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基本要求。极力替委托人开责是其本能反应,所以也无需指责。这名律师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当事人,可XX不予认可,不同意证人作证。律师认为不公,激愤下采取了不理智的退庭行为。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下,控辩双方的权力应该是均等的。可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有一种心理暗示,那就是在心里的某个角落有一种辩方弱于公诉方的自我判定,有些律师也不例外。这名律师大概也有落差心理,所以才导致了他的“逃避”,而不是“据理力争”。结合该律师可能因此被立案调查及受到停止执业6-12个月的处罚问题,有几点疑虑和思考。一,律师究竟有没有退庭的权力?二,这样方式的退庭是藐视公权力还是对自己当事人的不负责任?三,在贯彻审判为“中心”的过程中,所有的选项是否都应该“摆”在审判台上?四,对该律师的处罚是由公权力机关执行还是行业协会来执行?人类文明的进步往往体现在法律的完善上,而观念更需要先行一步。

杭州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如果拒绝XX指派的公派律师为她辩护,她会死的更快还是更慢

备受XX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权争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杭州中院一审开庭时,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因为管辖权问题没有跟XX达成一致,离庭XX,导致法庭休庭,案件延期审理。近日,杭州中院发布通报称,被告莫焕晶同意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以为这场争议就此画上XX的句号,没想到却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从法律上来讲被告莫焕晶有权利决定何人为其辩护,杭州中院也应该尊重莫焕晶本人的决定,杭州市中院曾经在此前的通报中承诺会依法保障被告莫焕晶的依法辩护的权利,这种保障不仅应该是莫焕晶获得辩护的权利,更应该保护在充分保障莫焕晶意志和选择的基础上确保莫焕晶获得辩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XX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XX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我国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即使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也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此前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曾经说过:“XX如果指派其他辩护人为莫焕晶辩护莫焕晶辩护,莫焕晶就只有死路一条。”

这里讨论莫焕晶接受法律援助律师死的更快还是更慢没有意义,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可能会拖延一些诉讼时间,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

如何评价广东司法厅对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立案调查

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诸如审理程序问题、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问题与其中成员是否应依法回避问题,由其是管辖权问题并无不当,对法庭的答复或是法庭不予理釆也应当据理直辩并要求XX员原话记录在案,律师不滿意以退庭的方式表达XX实为不妥,有关方面对其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退庭问题是否违规违法进行调查并无不妥,但调查应仅限于本案事件的本身而不应连联其它问题以“证明”其错……。

杭州保姆纵火致人死亡案被告辩护律师提出消防与物业问题,错了吗

1、保姆放火案的证据,本人并不清楚。但从网上报道来看,案情应该比较清晰。放火致四人死亡,不管定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无疑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定案证据存在重大XX,或者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属于XX责任能力,或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作案时怀孕等等,量刑的首选无疑是XX。一案四命,也足以体现国家保留XX的必要。

2、作为律师,为一个比较清晰的案子辩护,当然要想办法把水搅浑,否则根本没有“辩点”,也就是辩护的切入点。于是,消防和物业就当然被党律师重点推介了。有一个哲学词语叫做普遍联系,说的是世上万物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比如蝴蝶效应,一只南美热带雨林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XXX。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律师辩护的逻辑基础应该是:“当事人放火很害怕很后悔,可是XX后消防和物业却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因此,四人死亡的结果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

3、多说几句“题外话”。作为辩护的技巧,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党律师要求“XX回避”被驳回,继而擅离法庭的做法,却是太极端。就好比打XX,有了争议你不好好商量,一下就把桌子掀翻,那肯定是你的不对。也许是利令智昏,也许是想出名想疯了,总之,实在是嗤之以鼻。而且当事人出钱委托辩护,要的肯定也不是这个效果。

4、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被当事人拒绝,或者被取消辩护资格的,可以重新委托辩护人,但这种另行委托的权利只有一次。如果仍然出现类似情况,那么就可以直接继续开庭,因为法庭已经保证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只不过被告人放弃而已。

5、定罪量刑,讲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如果消防和物业施救后,只有一人伤亡,就按一人伤亡的结果处理;有两人伤亡的,就按两人伤亡处理。现在是四人死亡,当然要按照四人死亡的结果来处理。换句话说,即便是消防和物业没有及时施救,也不能减少被告人的罪责。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害方代理律师力挺查明XX,你怎么看

谢邀。我觉得受害方律师的做法显示出了一种自信且大气的风格。庭审本身就是控辩双方进行零和博弈的游戏,越是公正的庭审环境就越能显示出案件判罚的公正性。可能有很多人不太了解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的结构,我大概介绍一下:英美或香港所谓的辩方在我国叫公诉人,即我国的XXX,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叫辩护人,与公诉人对立,构成控辩双方。受害人及其律师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代理人,在庭审中的对立方也为犯罪嫌疑人,但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为相对于受害方来说就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包含了刑事和民事诉讼两部分,刑事属于定罪量刑范畴,民事属于损害赔偿范畴,XX审理时合并审理。辩护人与受害方律师一般不直接交锋,除非辩护人也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关于民事诉讼部分的委托。之所以长篇说了这么多,是想说明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在中国司法环境下资源可利用的不平等性。因为控方属于国家,证据的采集有国家公权力背书,在取证方面有先天的优势,而正是这优势,法律才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控方的目的是查清整个案件的事实,而不是避重就轻。对于辩方来说,刑事案件只能依靠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辩护,如果发现有该采集而未采集的证据,一般只能向XX机关、XXX或者XX提出取证申请,而辩护律师自己可以取证的力度和权利基本没有,因为涉及很多法律XX及现实问题。

对于本案来说,辩方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可能与保姆放火的事实没有太大的关联性,但有助于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比如这里面是否涉及到其他人的过失犯罪。如果有,检察机关可能将本案退回XX机关继续侦查,或者另案XX;另外整个事件里有无存在其他的民事行为的过错等。一旦查明这些并且XX再依据事实判案后,就更能显示庭审的公正性,公正的庭审带来的一定是公正的裁判。此时即使保姆被判XX,我想她也再拿不出什么理由狡辩或者呼喊什么不公了。

辩护律师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策略。假设本案保姆是必死无疑的(不能未审先判,但可以假设),辩护律师的做法也是为其在这个世上多活几天找了一个拖延的办法而已;其次,辩护律师的采取了一种声东击西,转移矛盾点的方式,想把社会的XX引导到新的责任人上来,借此减轻XX对保姆的指责;其三,就是炒作自己了,在这个人人都爱炒作的大环境中,有机会炒作自己一把,何乐而不为呢。

受害人的代理人支持辩护律师的行为,一方面是受害方需要的不仅仅是保姆的以命抵命,而是整个事件中所有的责任人都应当受到惩罚,所以他们也需要查清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以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另一方面,在如此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中,他们大概也不想部分国人说保姆是因为社会XX被判重刑而不是案子证据充分被重判,他们需要的,是让保姆死的无话可说(依然假设保姆会被判XX),死的心服口服。第三方面,受害方的回应更显示出了其对于公诉机关的自信和对法律的信心,因为他们也深信本案最终的裁决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申请而受到影响。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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