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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陈炯明杀孙)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陈炯明杀孙)目录: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陈炯明杀孙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1、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因制定于抗日战争爆发之前,鉴于当时之宪政运动,是集中国力以救国的运动,因此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制度,有关条文,多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陈炯明杀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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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

陈炯明杀孙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

1、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因制定于抗日战争爆发之前,鉴于当时之宪政运动,是集中国力以救国的运动,因此对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采取间接保障制度,有关条文,多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规定;

2、行使政权之国民大会:遵照权能划分的理论,规定国民大会之职权,为选举、罢免政府重要官员,创制、复决法律,修改宪法,宪法赋予之其它职权等六项之多,足以收政权机关合理控制治权的实效。

3、1936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其中规定:“国大”代表总数为1,200名。选举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三种。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的候选人,分别由各县之乡长、镇长、坊长和机关职员推选,最后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按:共计140人)为“当然代表”。至于选民资格则规定:年满20岁的中华民国国民,“经公民宣誓者,才有选举代表之权。”由于中日关系又趋于紧张,华北地区的国大代表未能及时选出,国民大会无法按时召开。同年12月12日,爆发“西安事变”,国内形势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因此1937年2月20日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议决国民大会定于本年11月12日召开。

4、1937年4月,立法院又对《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进行了修改,鉴于人们的反对,取消了由国民党政府指定候选人的办法,但同时却又规定:另设“指定代表”240人,国民党候补中、监委员(按:共计68人)也得为“当然代表”。这样,“当然代表”、“指定代表”、“特种选举代表”总计达600多人,占代表总数的40%,其余的则为区域和职业的两种“民选”代表。至1937年夏,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津、东北、台湾等地或被日本占领,或“华北自治”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的国大代表选举均已完成,然而正在此时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民大会无法按时召开,自此中国的宪政之路被严重阻断,中国进入了战时状态。

陈炯明杀孙

陈炯明杀孙

1、在中国近现代史上,陈炯明算得上是一位叱咤风云的人物,也是一位充满争议的人物。在一般人印象里,陈炯明是背叛孙中山的反动军阀,其罪证之一,就是 1922年6月16日的炮轰总统府,逼得孙中山化装出逃上海。然而,时至今日,如果我们不是以尊重史实的态度,把历史事件放在相应的历史条件下作客观的考察,还是率由旧章,简单地用“乱臣贼子”、“犯上”、“弑主”、“逆伦反常”之类封建罪名,作为定谳,实在无助于重新厘正这笔历史旧账……

2、陈炯明于清末广东法政学堂第一届毕业后,当选为广东谘议局议员,是维新运动所培养出来实行立宪的人才。他早年参加同盟会,策划了广东独立。辛亥革命后,他主政广东,致力于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模范省,禁烟禁赌,改革教育,发展经济,提倡新文化运动,邀请陈独秀担任广东教育委员会秘书长,支持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和报纸,推行地方自治,民选县长、县议员。

3、陈炯明和一般军阀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具有民主思想,反对军治、党制,提倡民治。这就未必为国民党人以至孙中山所同意。孙中山的理想是成立一个正式的中央政府,领导全国革命,他把国民革命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在他眼里,人民是“ 无知可怜”的幼儿,革命党则是保姆,他说:

4、我们建立民国,主权在民,这四万万人民就是我们的皇帝,帝民之说,由此而来。这四万万皇帝,一来幼稚,二来不能亲政。我们革命党既以武力扫除残暴,拯救得皇帝于水火之中,保卫而训育之,则民国的根基巩固,帝民也永赖万世无疆之休。(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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